农村垃圾无人管问题

如果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,导致农村垃圾问题持续存在,村民有权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进行举报或投诉。根据《环境保护法》第六条,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,并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检举。同时,村民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,如提起行政诉讼,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要求相关部门履行职责,解决农村垃圾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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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民在解决农村垃圾问题时,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。这些法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、以及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,为村民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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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不同情况,村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一是若垃圾收集、运输、处理机制不完善,可联合村民向乡镇政府反映,要求完善机制;二是若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不力,可向该部门的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举报;三是若问题严重且上述途径无效,可考虑寻求法律援助,通过法律手段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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